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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企业争议解决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 2024-12-16
 

近期,最高检发布了《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的情况通报。对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按照两条逻辑主线梳理企业的风险点。

一是以司法实践的风险高发为主线。将民事、刑事的高发风险贯穿其中,突出回应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每一个风险点的归纳都以大量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并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

二是以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为主线。从对外签订与履行合同,到对外融资担保,到企业内部管理,到纠纷争议解决,全方位回应企业需求。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争议解决的基本情况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接受与自己预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在诉讼程序用尽后,依然无休止维权,完全不顾企业运营;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发生法律纠纷后采用观望、逃避的态度,任由诉讼程序空转,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不信任专业人士,不信任律师、不信任鉴定专家,只相信自己的理解;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产生争议后仅就确定管辖就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支出高额的时间成本;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多年来一直不主张权利,最终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32】如缺乏相应证据,客观事实存在不能完全通过诉讼复原呈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32】司法工作具有事后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全程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各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尽可能地根据既有证据,按照诉讼规则还原案件事实,对于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项,在诉讼中存在难以得到确认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32】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内部、外部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均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资料、固定证据,重点包括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变更内容,合同履行内容等;同时,还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尽可能回归正常生产经营,减少因陷入纠纷带来的损失。

【风险点33】管辖约定不明,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

【释法说理33】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控申检察提示33】为避免此类风险,建议在合同签订时作出有效、便利的管辖约定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第6条)。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住所地”这样的约定同样容易产生争议,如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管辖机构,避免再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4条、第34条、第35条)。

【风险点34】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受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释法说理34】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既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将得到支持。

【控申检察提示34】检察官提示:为避免此类风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既可以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可以保存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189条、192条、194条至199条)。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当尽可能协商、和解,也可以积极选择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

【风险点35】逃避送达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视为送达”,将产生丧失己方诉讼权利的风险。

【释法说理35】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采取躲避或拒收的方式,以为司法程序将因此无法继续。但实际上,经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司法程序将继续进行,该当事人如不积极参加诉讼,可能因此失去申请回避、提出反诉、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等权利。

【控申检察提示35】检察官提示:拒收诉讼文书的,经送达、见证、记录等程序,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5条)。

【风险点3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不予受理。

【释法说理36】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控申检察提示36】检察官提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限于存在法定事由,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风险点37】逾期申请执行,可能产生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依然无法实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37】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二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控申检察提示37】检察官提示: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风险点38】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产生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续行财产保全的风险。

【释法说理38】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

【控申检察提示38】检察官提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spp/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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