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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题库(六)-多选题(28-54)

28.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CD)

A.警告  B.通报批评  C.改组  D.解散

解析:《条例》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29.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C.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D.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解析:《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30.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BCD)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B.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C.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D.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解析:《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31. 不按照规定公开    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BCD)

A.党务    B.政务   C.厂务   D.村(居)务

解析:《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B.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C.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D.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解析:《条例》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和     。(ABC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条例》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6.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BCD)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C.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D.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解析:《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37.在党内通过   等非组织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BCD)

A.结党营私 B.政治攀附 C.培植个人势力 D.利益交换

解析:《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8.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      成为常态;

      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成为少数;      成为极少数。(ABCD)

A.红红脸、出出汗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D.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相匹配

解析:《条例》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40.      ,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BCD 

A.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B.不履行监督责任

C.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D.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解析:《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分为以下几种________ 。(ABC)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解析:《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42. 党员犯罪,下列      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CD )

A.依法受到政务处分的

B.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C.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D.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严重的,予以     。(BC)。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4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AC)

A.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 直接责任人员

C. 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D. 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条。

45.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ABCD)

A. 职务

B. 职级

C. 衔级

D. 级别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46.公职人员违法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ABCD)

A. 谈话提醒

B. 批评教育

C. 责令检查

D. 予以诫勉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47.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ABC)

A. 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B.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D.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一章第四条。

4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    。(ABCD)

A.晋升职务    B.晋升岗位等级  

C.晋升职称    D.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4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    。(ABC)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撤职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50.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     ,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ABCD)

A.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

B.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

C.学历、学位

D.荣誉、奖励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51.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      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BCD)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52.公职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D)

A.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B.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C.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D.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3.公职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ABCD)

A.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C.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D.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54.公职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D)

A.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B.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C.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D.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解析:《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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